明初科舉興廢與經學嬗變
作者:周春健(中山年夜學哲學系傳授)
來源:《孔學堂》2022年第1期
摘要:明太祖統治時期,科舉考試經歷了“興-廢-興”的波折歷程。洪武三年頭行科舉,科考程式先“五經”而后“四書”,并保存“古注疏”,與元代科舉既有關聯,又有分歧。三年后罷廢科舉,重要采取薦舉方法取士,這與明初復雜的政治情勢有關。洪武十五年復設科舉,并規定科考程式定制,而以朱子“四書”為先,這體現了朱子學位置的趨于穩固。與永樂時期頒行三部《年夜全》作為科考文本依據比擬,明初科舉葆有較高的學術品質。洪武三十年的“南北榜”事務,其實質是太祖為均衡南北發展做出的嚴重盡力,也是對南方因元朝統治和長期戰亂導致經學荒蕪的一種修復。明初的科舉興廢過程,體現出學術與皇權包養意思之間的深入張力,也體現出科舉作為一項國家主要軌制的政治特征。
關鍵詞:明初;科舉;經學;四書學;南北榜
談到明朝初年的學術與政治時,錢穆師長教師有這樣一個斷語:
明朝人得了全國以后,當然不願照元朝人的,他們要顛覆元朝人的一切。可是有一樣沒有顛覆,就是科舉軌制。……明朝人仍要考試,而考試軌制是跟著元朝的。元朝考試主要的是第一場考“四書”,“四書”已經決定取舍。第二場是考“五經”,因為從前都考“五經”,其實“五經”已不主要。明朝人就學元朝人的科舉考試,先考“四書”,再考“五經”。[1]
錢師長教師的這段話,就整個明朝的年夜趨勢來講是不錯的,但假如考核明代初年的具體情狀,卻發現與實際情況并不完整相符。明初(這里重要限于明太祖洪武時期)的科舉考試,在十余年中經歷了“興-廢-興”的一波三折,科考科目也前后分歧,從中既可以看出科舉考試中“四書”“五經”之浮沉消長,又可以看出明初國家管理方略、經學發展年夜勢,以及太祖自己的經學觀。從科舉包養合約看明初學術與政治,是一個很好的視角。
一、“五經”“四書”之間:明初科舉之興及科目規定
明太祖朱元璋雖然出生微賤,卻能“懲元政廢弛,治尚嚴峻。而能禮致耆儒,考禮定樂,昭揭經義,愛崇正學,加恩勝國,廓清吏治,修人紀,崇風教”[2]。在他尚為“吳國公”“吳王”[3]的時候,就曾于元順帝至正二十六年(1366)三月丙申,“射中書嚴選舉之禁”[4]。可見朱元璋對于人才、對于選舉的重視。又于至正二十七年(1367)三月丁酉,命令設文武科取士,令曰:
蓋聞上世帝王創業之際,用武以安全國;守成之時,講武以威全國。至于經綸撫治,則在文臣,二者不成偏用也。古者人生八歲,學禮、樂、射、御、書、數之文;十五,學修身、齊家、治國、平全國之道。是以《周官》選舉之制曰“六德、六行、六藝”,文武兼用,賢能并舉,此三代治化所以盛隆也。茲欲上稽古制,設文、武二科,以廣求全國之賢。[5]
這里關于“人生八歲”及“十五”所學內容的表述,顯然受了朱子《年夜學章句序》的直接影響,可算一種“四書學”的話語;而“六德、六行、六藝”之說則出于《周禮》包養金額[6],朱元璋命令設科取士也確乎試圖“上稽古制”,這又來自“六經學(或五經學)”的傳統。從這一規定中還可以明顯看出,朱元璋對于“經術”和“經史”傳統,是頗為重視的。
當然,此時的朱元璋僅是“吳王”,明朝尚未立國。洪武三年(1370),立國不久的朱元璋正式向全國頒布詔書,規定“開科取士,試‘五經’‘四書’義,舉劉崧經明行修,召見奉天殿”[7],這是有明一代科舉史的開端。
值得留意的是明代首行科舉對于科目標規定:
鄉試、會試文字程式:第一場,試“五經”義,各試本經一道,不拘舊格,惟務經旨通暢,限五百字以上。《易》,程、朱氏注、古注疏;包養管道《書》,蔡氏傳、古注疏;《詩》,朱氏傳、古注疏;《年齡》《左氏》《公羊》《穀梁》,胡氏、張洽傳;《禮記》,古注疏。“四書”義一道,限三百字以上。第二場,試禮樂論,限三百字以上,詔誥表箋。第三場,試經包養app、史、時務策一道,惟務直述,不尚文藻,限一千字以上。第三場畢后旬日面試。[8]
在這一程式規定中,鄉試、會試的第一場,是先試“‘五經’義”,再試“‘四書’義”,“五經”在前、“四書”在后,而錢穆師長教師所說的“明朝人就學元朝人的科舉考試,先考‘四書’,再考‘五經’”,與之并非分歧。那么,這一規定能否與元朝毫無關聯呢?讓我們考核一下元朝科考程式的基礎沿革。
元仁宗皇慶二年(1313)元代初行科舉時,程式規定如下:
蒙古、色目人,第一場經問五條,《年夜學》《論語》《孟子》《中庸》內設問,用朱氏《章句集注》。其義理精明、文辭典雅者為中選。第二場策一道,以時務出題,限五百字以上。包養俱樂部漢人、南人,第一場明經經疑二問,《年夜學》《論語》《孟子》《中庸》內出題,并用朱氏《章句集注》,復以己意結之,限三百字以上;經義一道,各治一經,《詩》以朱氏為主,《尚書》以蔡氏為主,《周易》以程氏、朱氏為主,已上三經,兼用古注疏,《年齡》許用《三傳》及胡氏《傳》,《禮記》用古注疏,限五百字以上,不拘格律。[9]
這一規定最凸起的特點是,漢人、南人的第一場考試中,先考“經疑”,再考“經義”。經疑從“四書”中出題,并且明確規定以朱子《四書章句集注》為基礎依據;經義則從“五經”中出題,依據的書籍亦以程朱一派注疏為主。從順序上講,考試內女大生包養俱樂部容是先“四書”后“五經”。之所以有這般規定,應當與元代科舉實行的重要推動者如許衡、王惲等都屬于“四書”學者有關[10]。
不過在元代科舉奉行了二十余年之后,至于元順帝至元元年(1335),由于朝廷當權勢力的強烈反對,科舉被廢除六年、停兩科,至順帝至元六年(1340)十仲春才下詔恢復科舉。科舉復興,朝廷對考試程式作出了調整。新程式中增設“本經義”“本經疑”,皆指“五經”而言。增“本經義”,易“四書疑”為“本經疑”,明顯地增添了“五經”的比重,也加年夜了考試的難度。
在至元元年中書省參知政事許有壬與丞相伯顏關于科舉罷廢的劇烈爭辯中,更多地體現出在若何對待選舉軌制及儒家品質方面觀念上的沖突[11]。此外,在科舉實際奉行過程當中,“四書”與“五經”何者為重亦成為爭論的焦點之一。好比當時即有反對者提出:“‘四書’賦題,世已括盡,宜兼‘五經’為疑問。”[12]這應該是至元年間恢復科舉修正科考程式、增添“五經”比重的直接緣由,也應該是明朝初年頭行科舉規定先試“‘五經’義”、再試“‘四書’義”的直接依據。從這一點上說,明朝人確實沒有顛覆元朝的科舉軌制。
何懷宏師長教師依據乾隆年間所修《年夜清會典則例》卷六十九“國家設科取士,首重在‘四書’文,蓋以《六經》精微盡于四子書”一語,認為:“這并不只是朝廷的一紙詔令,也是士人中一種相當廣泛耐久的共識。”又認為:“在‘經義’中,元明清均以四書義為重要。”[13]從科舉史的角度來講,這一判斷對于明代中期以致清代而言年夜致是不錯的,而對于元代以及明初來說,“四書”與“五經”則在進退消長之間。
簡言之,“四書”義、“五經”義重要位置不斷更替的現象背后,實質可以表白:至多在元代以致明初,“四書”在科舉領域還未獲得如后世般穩固的統治位置。並且洪武三年詔書所言科考程式,即使說起考試“四書”,亦僅言于“五經”義外,亦試“‘四書’義一道”,并未如元朝皇慶年間及明代后來作為科考定式的表述中,規定“《年夜學》《論語》《孟子》《中庸》內設問,用朱氏《章句集注》”[14]或“‘四書’主朱子《集注》”[15]。這也在必定意義上表白,明初科舉領域的朱子學,相對而言沒有元代中期及明朝中后期那樣遭到標舉。
那么,該若何懂得洪武三年考試科目先“五經”而后“四書”的擺列順序呢?明太祖在當年的詔書中,曾追溯并標舉成周之制,以為周代取材于貢士而使教化彰顯,同時對宋、元以來科舉既有肯認亦有批評,從而導引出明初實行科舉以取人才的標準與主旨[16]。從意圖上講,新的科考程式有剷除前代科舉之弊的明顯意圖。此時在明太祖的頭腦中,科舉領域,“五經”學傳統比“四書”學傳統能夠更為主要。這般一來,科考程式規定先“五經”而后“四書”,即是道理之中的事了。
二、科舉、薦舉之間:明初科舉罷廢及其緣由
在太祖及朝廷的滿懷等待下,洪武三年的科舉順利進行,并且獲得了不錯的後果。無論在名額的分派(各地均有額數)、錄取的比例(二百余人中錄取一百二十,近乎一半)、法式的簡化變通(不拘額數,俱免會試)上,還是在錄取人才之品質(張唯、王輝等年少俊異)、對錄取人才之重視(寵遇之甚厚)上,均頗值得稱道,也正好滿足了“全國初定,官多缺員”[17]的實際需求。
但是科舉僅行三年,到了洪武六年(1373),太祖便宣布罷廢科舉,他對中書省臣言:
朕設科舉,以求全國賢材,務得經明行修、文質相稱之士以資任用。今有司所取,多后生少年。觀其文詞,若可與有為,及試用之,能以所學措諸行事者甚寡。朕以實心求賢,而全國以虛文應朕,非朕責實求賢之意也。今各處科舉宜暫停罷,別令有司察舉賢才,必以德性為本而文藝次之,庶幾全國學者知所向方,而士習歸于務本。[18]
很明顯,太祖對初行科舉的後果很是不滿,最重要一點就是“有司所取多后生少年”且不勝實用,無法“以所學措諸行事”,故而無法實現他“責實求賢”的初志。從統治者的角度講,“歸于務本”“德性為本而文藝次之”的實用主義考量當然可以懂得。不過從實際情況來看,明代的初行科舉并非一無是處,“后生少年”不克不及“措諸行事”一說,似乎不克不及作為太祖罷廢科舉的充足來由。
肖華忠師長教師認為,太祖罷廢科舉的真正緣由有三:其一,“明朝立國剛剛三年,國基未穩,知識分子中的許多人對新王朝采取觀看、懷疑甚至敵對的分歧作態度,不熱心宦途,是以對科舉考試漠不關心。科舉未達到明太祖朱元璋籠絡士人階層、擴年夜統治基礎的目標”;其二,“洪武四年(1371)會試的結果,是中試者地輿分布的極不服衡,進士的百分之六十六強集中于浙江、江西、福建三省,這使明太祖朱元璋盼望通過科舉考試這根杠桿,來調整統治階級內部各地區間的短長消長和權力的分派掉往了感化,科舉未達到加強和鞏固明王朝統治的目標”;其三,科舉取士法式過于煩瑣,并且參試和中試者人數稀疏,形同虛設,不如“從起義將領中選拔各級當局仕宦,直接任用國子監生作官和用薦舉情勢不斷發掘和啟用人才”這三種傳統方法來得簡便有用。[19]
從思惟的角度講,毛佩琦師長教師認為科舉罷廢最最基礎的緣由,還是在于明太祖對待科舉制以及士年夜夫的態度,他說:“為什么他不考慮對科舉考試的方式和內容進行改造,而是干脆廢止了科舉考試?其實,太祖所不喜者殆不止于此,連同這些建議實行科舉的儒士們,太祖對他們也無太多好感。……真正的儒士在朱元璋那里是得不到親近和實心委任的,……朱元璋的這一做法,也與他的出生和當時的形勢有關。”[20]關于這一點,太祖的罷廢科舉,與他的罷廢宰相之舉,似乎正好可以彼此印證,錢穆師長教師談到明初罷相時就曾說過:“明代不吝嚴刑酷罰來對待士年夜夫,此亦起于太祖。”[21]
問題是,廢除科舉后的人才選拔該若何進行?明太祖的選擇是“別令有司察舉賢才”,即奉行他之前就采用的“薦舉制”。如前所述,朱元璋在明代開國之前身為“吳國公”“吳王”時,就意識到人才選拔的主要性,好比他曾屢次下達薦賢令。毫無疑問,在洪武三年正式開科前,薦舉制是明太祖選拔人才最重要、最有用的方法。在國包養管道基未穩、尚無條件進行全國統一的年夜規模科舉考試的情況下,薦舉制確實有其不成替換的感化,諸多賢能重臣也的確是通過薦舉方法簡拔而來的,好比有名的“浙東四賢”——劉基、宋濂、章溢、葉琛等。
科舉實行三年,在太祖看來未能達到預期,于是在洪武六年一面罷廢科舉,一面從頭下詔:
賢才,國之寶也。古圣王勞于求賢,若高宗之于傅說,文王之于呂尚。彼二君者,豈其智缺乏哉?顧皇皇于版筑鼔刀之徒者,蓋賢才不備,缺乏以為治。鴻鵠之能遠舉者,為其有羽翼也;蛟龍之能騰躍者,為其有鱗鬛也;人君之能致治者,為其有賢人而為之輔也。山林之士,德性文藝可稱者,有司采舉,備禮遣送至京,朕將任用之,以圖至治。[22]
在這里,太祖表達了對治國賢才的強烈需求,同時指明選拔人才的重要方法是靠“有司采舉”,也就是凡是所說的“薦舉制”。
自洪武六年(1373)至洪武十五年(1382),明初罷科舉整整十年,取士乃重要用薦舉之法。至洪武十五年復行科舉,十七年(1384)規定明代科考定式,科舉軌制延至明末,而薦舉之法亦并行不廢。據展龍師長教師統計,在洪武六年到洪武十五年這十年間,太祖征薦人才七十余次,尤其是洪武十三年至十五年這三年,征薦次數、規模驟增,相關軌制也趨于完美。[23]
需求指出,無論太祖奉行科舉制還是薦舉制,“歸于務本”是他征用人才的基礎請求。這一請求不惟體現在對科舉、薦舉的選擇上,還體現在對待儒家圣賢的態度上。《明史·禮志四》載:
明太祖進江淮府,首謁孔子廟。洪武元年仲春,詔以太牢祀孔子于國學,仍遣使詣曲阜致祭。臨行,諭曰:“仲尼之道,廣年夜長久,與六合并。有全國者,莫不虔修祀事。朕為全國主,期年夜明教化,以行先圣之道。今既釋奠成均,仍遣爾修祀事于闕里,爾其敬之。”[24]
由此似乎可見太祖對待儒家宗師孔子的愛崇態度,不過就在次年,太祖便下詔規定:“孔廟年齡釋奠止行于曲阜,全國不用通祀。”[25]這即是從禮制上對待孔子的不敬了,以致于儒臣錢唐上疏抗議,稱:“孔子垂教萬世,全國共尊其教,故全國得通祀孔子,報本之禮不成廢。”[26]在對待元朝至順元年(1330)即已封為“亞圣”的孟子的態度上,太祖尤其“魯莽”。先是在洪武五年(1372)“罷孟子配享”[27]包養網比較,雖然逾年便又恢復,卻又在洪武二十七年(1394)再次“議罷其配享”,更卒命儒臣修《孟子節文》。[28]詔修《孟子節文》的結果,是由儒臣劉三吾刪除《孟子》經文八十五條,這便相當于對北宋時即已升格為經書的《孟子》做了一次閹割,其實質表白:“在孟子升圣、《孟子》升經以后,朱元璋之所以還敢于以政治強權往粗魯對待這個圣人和他的經典,關鍵緣由就在于,傳統儒家以‘品德相’制衡‘政治王’的激進幻想,最基礎晦氣于他通過廢除固有的宰相軌制、從而營造明代的集權政治形式。”[29]從這個意義上說,無論是作為“六經”刪削者的長期包養孔子,還是作為“四書”中焦點二部的《論語》《孟子》,在太祖心目中都沒有太高尚的位置,他對待圣賢及經典的態度唯有“實用”。既這般,明代初年科舉的旋興旋罷,便不再難懂得了。
三、古注、新說之間:明初科舉復設與知識和思惟的邊界
科舉禁行十年之后,到了洪武十五年(1382)“八月丁丑,復設科取士,三年一行,為定制”[30]。至洪武十七年(1384)三月,又命禮部頒行科舉定制:
凡三年年夜比,子、午、卯、酉年鄉試,辰、戌、丑、未年會試,舉人不拘額數,從實充貢。鄉試,八月初九日第一場,試“四書”義三道,每道二百字以上;經義四道,每道三百字以上,未能者許各減一道。“四書”義,主朱子《集注》。經義,《詩》主朱子《集傳》,《易》主程、朱《傳》義,《書》主蔡氏《傳》及古注疏,《年齡》主《左氏》《公羊》《穀梁》胡氏、張洽《傳》,《禮記》主古注疏。十二日第二場,試論一道,三百字以上;判語五條,詔誥章表內科一道。十五日第三場,試經史策五道,未能者許減其二,俱三百字以上。[31]
自此,科舉考試成為有明一代最重要的人才選拔方法,再未中斷,“而薦舉漸輕,久且廢不消矣”[32]。
太祖在罷廢科舉十年之后之所以會決定恢復,當然與十年之后社會實際的變化有關。最直接的緣由則應當是,薦舉制在實行過程中呈現出越來越多的弊病,亟須改造。好比洪武十三年(1380)冬十月辛酉,“敕吏部尚書阮畯等曰:‘比遣使遍諭有司各舉才幹,以備任使。而有司不體朕意,往往以庸才充貢,已嘗敕所司按之以法爾。吏部宜申諭有司專心咨訪,務得真才,舉非其人,加罰無貸。’”[33]
太祖當年罷廢科舉的主要緣由即是因其未能很好地簡拔實才,現在薦舉制也“往往以庸才充貢”,難怪會讓太祖動怒。盡管刑部尚書開濟等人也曾提出薦舉制改造計劃七條[34],台灣包養網此中雖然也接收了科舉制的一些原因,但仍然無法改變后期靠薦舉制選才亦多不切實用的現實。加上經過了明代開國最後幾年的對抗,至于本日,越來越多的士子在態度上逐漸走向一起配合,對明朝科舉逐漸接收。別的,太祖素來重視學校教導,十余年也培養了大批優秀人才,成為重開科舉的充分生員資源。況且太祖自己也認為:“自古以來,興禮樂,定軌制,光輔國家,成至治之美,皆本于儒。儒者知古今,識事理,非區區文法吏可比也。”[35]是以于此時恢復科舉,便也是瓜熟蒂落。
關于洪武十七年新的科考程式規定,我們還需求再作考核。
其一,與洪武三年頭行科舉時的程式比擬,有兩點變化不容疏忽:一是從洪武三年的先試“五經”后試“四書”,改為現在的先試“四書”后試“五經”,“四書”位置明顯高于“五經包養站長”;二是此次程式明確規定了“‘四書’義,主朱子《集注》”,增加朱子《四書集注》作為試“四書”的基礎依據,更接近元代皇慶年間對科舉程式的規定。這兩點,均表白了“四書”以及朱子位置在明代科舉領域的進步。四庫館臣談到永樂年間編纂的《四書年夜全》時也曾感歎:“初與《五經年夜全》并頒,然當時程式,以‘四書’義為重,故‘五經’率皆庋閣,所研討者惟‘四書’,所辨訂者亦惟‘四書’。后來‘四書’講章,浩如煙海,皆是編為之濫觴。”[36]
其二,洪武十五年以來,設科取士當然成為“定制”,但洪武十七年規定的科考程式卻并非一成不變。明成祖永樂十二年(1414),天子曾命令命翰林院學士胡廣,侍講楊榮包養sd、金幼孜等將“五經”“四書”及周、程、張、朱諸正人性理之言“類聚成編”。次年(1415)玄月,《五經年夜全》《四書年夜全》及《性理年夜全》三部《年夜全》編修完成,成祖不唯將三部《年夜全》頒行學校,還將其作為科舉考試的重要依據,這便與太祖時奉行科考的文本依據有了差異。
洪武十七年作為“定式”的科考文本依據,“四書”以朱子《四書章句集注》為本,“五經”以程朱一派之傳注為本,同時不廢古注疏;而不廢古注疏的意義,“至多體現在如下三個方面:一是可以使‘學者讀經有沉潛自得之實’,二是可以‘一洗宋末重複虛演文妖經賊之弊’,三是可以‘俾經術、理學、舉業合一’。這般規定,也是元代學者、政治家對于宋代以來學術思惟發展新態勢的天然回應,并且必定水平上可以體現出元代學術融會漢宋的學術品德。”[37]但到了永樂中期以后的科舉考試,則“頒《四書五經年夜全》,廢注疏不消。其后,《年齡》亦不消張洽《傳》,《禮記》止用陳澔《集說》”[38]。
廢古注疏不消,意味著此時科考的學術視野僅限制于宋代以來理學家之說。借使倘使再進一個步驟考核三部《年夜全》的文獻來源,可以發現相對于元代和明初來講,永樂年間科舉考試中士子們的傾力重點,又產生了必定水平的偏移。倘以三部《年夜全》作為科考的文本依據,一方面因廢棄漢唐古注疏而年夜年夜局限了學術視野,難免再犯治經“不守家法”“妄牽己意”[39]的弊病,掉失落了寶貴的學術品德;另一方面,在科舉奉行的過程中,不唯“四書”“五經”經文逐漸遭遇漠視,程朱傳注所包括的義理也不再是關注的重點,士子們更關注的是“虛字語氣”“臨文摹擬”,這實質上嚴重偏離了科舉取士的本意。
三部《年夜全》的纂修與頒行,當然標志著朱學統治的穩固確立,卻也帶來了學術思惟的禁錮與偏狹包養價格。清人顧炎武即曾感歎:“嗚呼!經學之廢,實自此始。”[40]又言:“自陳腔濫調行而古學棄,《年夜全》出而經說亡,十族誅而臣節變,洪武、永樂之間,亦世道起落之一會矣。”[41]反觀太祖時期的科舉考試,雖然是“陳腔濫調”時代的開端,但還算葆有必定的學術品質。
盡管這般,從思惟史的角度看,太祖當政期間科舉“興-廢-興”的曲折歷程,一方面體現出皇權對于學術的干預,好比當年的罷廢科舉,“這種濫用皇權的行為,恰好對士人暗示了權力在文明中的存在,使官方確定的理學思惟真的成為天經地義的原則”[42];另一方面,科舉作為一種國家軌制,靠權力規定科考程式及文本依據,實際是為普天之下劃定了一種知識與思惟的邊界,只不過從元到明,從明初到明中后期,這種知識與思惟的邊界卻被限制得越來越狹窄,“知識與思惟的軌制化和世俗化已經相當嚴重”[43]。
四庫館臣所謂“《年夜全》出而捷徑開,八比盛而俗學熾”[44]的斷語,說的恰是知識與思惟軌制化與世俗化的問題,而這也恰是科舉作為“掄才年夜典”[45]之國家軌制的主要特征。
四、南學、北學之間:科舉罷廢與明初經學的地區差異
談到洪武六年罷廢科舉的緣由時,甄洪永師長教師稱:“詔停科舉的概況緣由是考取的士人不克不及如意,但深層緣由或許是朱元璋想應用這次結束科舉的機會擴大敗方人參與政權的人數,增添南方人參與政權建設加強統治的機遇。”[46]這里指出的是明代政治與學術中的一個主要方面——南北問題。
當年元朝在樹立的過程中,就存在一個凸起的南北問題。就學術而言,開初“南北道絕,載籍不相通”[47],恰是有了江漢趙復等南儒的北傳理學,才構成了南方的理學風氣。明代初年的南北問題與元代既有分歧,又有關聯。這要從朱元璋政權的地區性質說起。
朱元璋1352年起兵于濠州(今安徽鳳陽),1356年霸佔集慶(今江蘇南京),改稱應天府作女大生包養俱樂部為包養故事根據地,包含1368年在南京宣布樹立明朝政權,他的統治基礎重要是在黃河以南的地區,此時還不算一個南北完整統一的王朝。出現這樣的情況,與以年夜都(今北京)為中間的元朝政權仍然試圖奪回掉地,華北一帶還處于戰爭狀態有關。是以,“可以說,初期的明王朝,無論政治上還是經濟上,都是以南邊為基礎的一種處所政權,它一向保存著當初的形態,只不過是地區性擴年夜罷了。特別是權要的年夜多數都出生江南,江南成了王朝的經濟基地。這樣看來,明王朝,至多是初期的明王朝,也可包養犯法嗎以稱之為‘南人政權’”[48]。
不僅僅因為元末以來南方戰亂導致南方文明趨于陵夷,錢穆師長教師認為,安史之亂作為一個主要的“關捩”,自“唐代中葉以后,中國經濟文明的支撐點,偏倚在南邊”[49]。當然,元末明初的南方戰亂確實嚴重影響了學術在南方的傳播與發展,當時南方經學的實際情況是:
愚幼時,“四書”、本經俱讀全注。后見庸師窳生欲速其成,多為刪抹,而南方則有全不讀者。欲令如前代之人,參伍諸家之注疏而通其得掉,固數百年不得一人,且不知《十三經注疏》為何物也。間有一二“五經”刻本,亦多脫文誤字,而人亦不克不及辨,此古書善本絕不至于南方,而蔡虛齋、林次崖諸經學訓詁之儒皆出于南邊也。故本日南方有二患:一曰地荒,二曰人荒。[50]
由此可見,南方經學基礎之單薄。雖然朱元璋政權屬于“南人政權”,手下諸多年夜臣也更多關注其所處南地之處所好處,但對于最高統治者來講,卻應當安身整個王朝政治,放眼全國。好比洪武四年(1371),明太祖就曾對御史臺臣言:“元時任官,但貴本族,輕中國之士,南人至不得進風憲,豈是公平?朕之用人,惟才是使,無間南北。”[51]也就是說,在太祖看來,無論發展經濟還是簡拔人才,必須重視南北地區的均衡。同樣是在洪武四年頒定的“南北更調”之制,恰是基于這點奉行的。《明史·選舉志三》即載:“洪武間,定南北更調之制,南人官北,北人官南。其后官制漸定,自學官外,不得官本省,亦不限南北也。”[52]
如前所述,洪武三年的初行科舉後果并不睬想,太祖于洪武六年斷然宣布罷廢科舉。后生少年“能以所學措諸行事者甚寡”當然也應當是一個主要的緣由,但從南北政治學術的角度考核,太祖或許有更為深遠的考量。
從奉行科舉的實際錄取比例來看,南人要遠遠高于北人,甄洪永稱:“從洪武時期的科考統計數據中可以看出南方經學的沒落。洪武四年、十八年、二十一年、二十四年、二十七年科考,南方士子中第人數占當年錄取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七、百分之十九、百分之十五、百分之二十二,這顯然低于南邊士子的中第比例。”[53]這一情況,晦氣于南方的政治經濟發展。正緣于此,太祖認為科舉軌制無法平衡地選拔人才,晦氣于政權的穩固,故而決定廢除。japan(日本)學者檀上寬也認為,所取后生少年不勝任用并非最本質的緣由,他說:
在科舉實行以前,洪武帝就屢次埋怨,近來文士只是能說會道,沒有實際本領,這并不是什么當時的新問題。這里的實質,毋寧說是指向長于文詞的南人。正如《英宗實錄》中所說的那樣:“江北之人,文詞質實;江南之人,文詞豐贍。故試官取南人恒多,北人恒少。”這就是說,在當時情況下實行科舉,及格者多為南人,所以就連免去會試的變通方法也不消了,下決心一會兒廢止了科舉。王朝的目標在于克制南人,廢止科舉一個月前的洪武六年正月,在第三屆鄉試及格者中,預先錄用了河南和山東出生的一些所謂北人。從中也可以看出王朝的目標地點。[54]
這般說來,克制南人,達到南北平衡才是太祖罷廢科舉的真正緣由。當然,在廢止科舉的同時,太祖也加強了對南方經學的攙扶。好比洪武十四年(1381包養網站),太祖曾命令“頒‘五經’‘四書’于南方學校”;十九年(1386),“復賜南方郡縣學校‘五經’‘四書’”;二十年(1387),“上以南方學校無名師,生徒廢學,命吏部遷南邊學官之有學行者教之,增廣生員,不拘額數,復其家”;二十四年(1391),“命禮部頒書籍于南方學校”。[55]這些辦法,在必定水平上促進sd包養了經學在南方的傳播,也促進了北地文明教導程度的進步。
但是,廢止科舉并沒有從最基礎上解決南北選才的問題,甚至到了洪武三十年(1397),發生了明代科舉史最年夜的一樁公案——“南北榜”事務。《明史》載,湖南茶陵人劉三吾博學善屬文,頗得太祖重視,累遷翰林學士,“一切禮制及三場取士法多所改定”,“三十年,偕紀善白信蹈等主考會試。榜發,泰和宋琮第一,北士無預者。于是諸生言三吾等南人,私其鄉。帝怒,命侍講張信等覆閱,不稱旨。或言信等故以陋卷呈,三吾等實屬之。帝益怒,信蹈等論逝世,三吾以老戍邊,琮亦遣戍。帝親賜䇿問,更擢六十一人,皆北士,時謂之‘南北榜’,又曰‘春夏榜’云。建文初,三吾召還,久之卒。”[56]
這次的“南北榜”事務,更多地被認為是一場冤案,因為當時南北兩地在經學程度上的差距實在太年夜。科舉考試皆為南人,倒未必是因為劉三吾等人對于南人的左袒。吳晗師長教師即稱:“其實當時的實際情況是,南方經過長期戰爭破壞,生產程度低于包養網比較南邊,就教導、文明的發展說,南邊是高于南方的。考卷照舊例彌封,考官并不克不及了解考生是南人是北人。劉三吾等只憑考卷文字決定往取,盡管所取滿是南人,倒不定存有南北之見。經過南方考生幾次抗議,惹起了朱元璋的親密留意,他為了爭取籠絡南方的田主知識分子,重考的結果,一榜落第的滿是北人,南人一個也沒有。他是從政治出發的,從年夜一統國家的條件出發的,而不是單純從考卷的優劣出發的。白信蹈等考官的被殺,宋琮的充軍是冤枉的。”[57]當然,也有學者認為,劉三吾等人被處置,是由于他們跟藍玉黨羽有關聯[58]。
還有一點不容忽視,那就是即使到了洪武末年,明朝開國已經三十年,南方還是有諸多不穩定原因,“當時南方還不時出現流亡塞外的元朝殘余勢力對抗朝廷的軍事戰爭,朱元璋亟須籠絡南方的知識分子,穩定南方社會。而南北榜事務恰是實現這一目標的傑出契機。《鳳洲雜編》卷四說:‘南方人士服屬于元較久,慮遺平易近猶有故元之思,頗欲假科名以籠絡之。’”[59]換言之,劉三吾等人只是明太祖平衡南北發展的一個犧牲品。
五、結語
以明太祖洪武年間的科舉興廢為線索,我們可以年夜致觀察到明初經學變遷之年夜勢,也可以年夜致清楚到明初學術與政治的基礎臉孔。
其一,對于太祖而言,無論科舉之興廢,科舉、薦舉之選擇,“五經”“四書”之進退,還是南學、北學之抑揚,都有著明顯的“切求實效”的目標,這也是他作為一個政治家而非學術家的凸起特征。太祖充足考慮到明初全國初定復雜的政治情勢,而做出相應的選擇,也體現出他強勢的統治風格。
其二,明初科舉“興-廢-興”的曲折歷程,體現出學術與皇權之間明顯的張力。無論是太祖頒行由他親自寫定的刑典《年夜誥》,還是令劉三吾刪削《孟子》而成《孟子節文》,抑或是以行政號令罷廢僅行三年的科舉,都體現出皇權對于學術的強力干預——雖然這般作為亦是其政治統治的需要手腕之一,經學發展畢竟也在這一時期出現了必定意義上的“畸形”。
其三,我們需求特別重視明太祖為均衡南北經學發展所做的盡力,也需求懂得劉三吾“南北榜”這一“冤案”背后,明太祖從王朝統治角度更深遠的考量。太祖向北地頒布經史書籍、增添科舉錄用名額,與其在北地奉行的“年夜移平易近”行動一樣,都是明朝史上的嚴重事務,對于穩固戰爭衡包養sd明朝統治,解決元朝統治者遺留下來的歷史問題,具有主要意義。
其四,明朝初年的科考程式,在必定時期既分歧于元朝,又分歧于永樂朝。初行科舉時先“五經”后“四書”的規定,體現出太祖對于五經學的重視——這一點從太祖奉行諸項政策時重視以“五經”為依據且尤重《尚書》,也可以獲得印證。而延續元代程式,規定“五經”皆需參用“古注疏”,又與永樂中期以后重要以三部《年夜全》為準而廢棄漢唐舊說年夜有分歧。由此說來,明初科舉尚具備較高的學術品質,與永樂以后“高頭講章”風行的情況,不成同日而語。
無論研討明史還是研討科舉史,我們都不成疏忽明初科舉“興-廢-興”過程中這些細微又主要的特征。畢竟,科舉軌制是國家的一項主要政治甜心寶貝包養網軌制,具有明顯的政治特征。
注釋:
[1]錢穆:《經學大體》,臺北:蘭臺出書社,2000年,第516頁。
[2]張廷玉等:《太祖本紀三》,《明史》,北京:中華書局,1974年,第56頁。
[3]元順帝至正二十一年(1361),小明王包養價格ptt韓林兒封朱元璋為“吳國公”;至正二十四年(1364),朱元璋自立為“吳王”。
[4]姚廣孝:《明太祖實錄》卷十九,臺北:“中心研討院”歷史語言研討所,1963年,第271頁。
[5]姚廣孝:《明太祖實錄》卷二十二,第323頁。
[6]“六德”指周代年夜司徒教平易近的六項品德包養女人標準:知、仁、圣、義、忠、和。“六行”指教平易近的六種善行:孝、友、睦、姻、任、恤。“六藝”指傳授貴族後輩的六門功課:禮、樂、射、御、書、數。
[7]陳夢雷等輯:《古今圖書集成·理學匯編·經籍典》第六卷,清雍正銅活字本。
[8]彭孫貽:《明史紀事本末補編》卷二,谷應泰:《明史紀事本末》,河北師范學院歷史系點校,北京:中華書局,2015年包養平台,第1523—1524頁。
[9]宋濂等:《選舉志一》,《元史》卷八十一,北京:中華書局,1976年,第2019頁。
[10]參見周春健:《元代四書學研討》,上海:華東師范年夜學出書社,2008年,第60—65頁。
[11]參見周春健:《元代科舉之罷與蒙漢觀念之“沖突”》,《安徽年夜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6年第6期。
[12]許有壬:《送馮照磨序》,《至正集》卷三十二,文淵閣四庫全書集部別集類。
[13]何懷宏:《選舉社會及其終結:秦漢至晚清歷史的一種社會學闡釋》,北京:生涯·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8年,第175、172頁。
[14]宋濂等:《選舉志一》,《元史》卷八十一,第2019頁。
包養條件
[15]張廷玉等:《選舉志二》,《明史》卷七十,第1694頁。
[16]彭孫貽:《明史紀事本末補編》卷二,谷應泰:《明史紀事本末》,河北師范學院歷史系點校,第1523頁。
[17]張廷玉等:《選舉志二》,《明史》卷七十,第1696頁。
[18]姚廣孝:《明太祖實錄》卷七十九,第1443—1444頁。
[19]肖華忠:《明初洪武年間科舉間行緣由初探》,《江西師范年包養情婦夜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93年第3期。
[20]毛佩琦:《明初政治轉型和科舉軌制的確立》,《中國文明》2016年第2期。
[21]參見錢穆:《包養女人國史年夜綱》(修訂本),北京:商務印書館,1996年,第666頁。
[22]張廷玉等:《選舉志三》,《明史》卷七十一,第1712頁。
[23]展龍:《元明之際士年夜夫政治生態研討》,北京:國民出書社,2013年,第404—411頁。
[24]張廷玉等:《禮志四》,《明史》卷五十,第1296頁。
[25]張廷玉等:《錢唐傳》,《明史》卷一包養合約百三十九,第3981頁。
[26]張廷玉等:《錢唐傳》,《明史》卷一百三十九,第3981頁。
[27]張廷玉等:《禮志四》,《明史》卷五十,第1296頁。
[28]張廷玉等:《錢唐傳》,《明史》卷一百三十九,第3982頁。
[29]楊海文:《〈孟子節文〉的文明省思》,《中國哲學史》2002年第2期。
[30]張廷玉等:《太祖本紀三》,《明史》卷三,第40頁。
[31]姚廣孝:《明太祖實錄》卷一百六十,第2467頁。
[32]張廷玉等:《選舉志二》,《明史》卷七十,第1696頁。
[33]姚廣孝:《明太祖實錄》卷一百三十四,第2121—2122頁。
[34]參見姚廣孝:《明太祖實錄》卷一百四十七,第2322—2324頁。
[35]姚廣孝:《明太祖實錄》卷六十四,第1215頁。
[36]永瑢等:《四庫全書總目》卷三十六,北京:中華書局,1965年,第302頁。
[37]周春健:《元代科考程式“兼用古注疏”考論》,《安徽年夜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8年第4期。
[38]張廷玉等:《選舉志二》,《明史》卷七十,第1694頁。
[39]程端禮:《程氏家塾讀書分年日程》,合肥:黃山書社,1992年,第54頁。
[40]顧炎武著,黃汝成集釋:《日知錄集釋》卷十八,欒保群校注,杭州:浙江古籍出書社,2013年,第1055頁。
[41]顧炎武著,黃汝成集釋:《日知錄集釋》卷十八,欒保群校注,第1057頁。
[42]葛兆光:《中國思惟史(第2卷):七世紀至十九世紀中國的知識、思惟與崇奉》,上海:復旦年夜學出書包養網車馬費社,2000年,第399頁。
包養dcard[43]葛兆光:《中國思惟史(第2卷):七世紀至十九世紀中國的知識、思惟與包養甜心網崇奉》,第400頁。
[44]永瑢等:《四庫全書總目》卷三十六,第307頁。
[45]趙爾巽等:《選舉志三》,《清史稿》卷一百〇八,北京:中華書局,1977年,第3149頁。
[46]甄洪永、孔德凌:《明代經學學術編年》,南京:鳳凰出書社,2015年,第139頁。
[47]宋濂等:《趙復傳》,《元史》卷一百八十九,第4314頁。
[48]檀上寬:《明王朝成立期的軌跡——洪武朝的疑獄事務與京師問題》,劉俊文主編:《japan(日本)中青年學者論中國史·宋元明清卷》,上海:上海古籍出書社,1995年,第333—334頁。
[49]錢穆:《國史年夜綱》(修訂本),第704頁。
[50]顧炎武著,黃汝成集釋:《日知錄集釋》卷十七,欒保群校注,第997頁。
[51]姚廣孝:《明太祖實錄》卷六十,第1176頁。
[52]張廷玉等:《選舉志三》,《明史》卷七十一,第1716頁。
[53]甄洪永:《明初經學研討》,山東年夜學博士學位論文,2009年,第282頁。
[54]檀上寬:《明王朝成立期的軌跡——洪武朝的疑獄事務與京師問題》,劉俊文主編:《japan(日本)中青年學者論中國史·宋元明清卷》,第339—340頁。
[55]參見甄洪永、孔德凌:《明代經學學術編年》,第226、282、288、308頁。
[56]張廷玉等:《劉三吾傳》,《明史》卷一百三十七,第3942頁。
[57]吳晗:《朱元璋傳》,天津:百花文藝出書社,2000年,第296頁。
[58]參見牟復禮、崔瑞德編:《劍橋中國明代史》(上卷),張書生等譯,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書社,1992年,第175頁。
[59]劉海峰、李兵:《中國科舉史》,上海:東方出書中間,2004年,第29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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